劉姓女老師強調即使被判刑,也要信守2人的愛情承諾。來源:台灣中視電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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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外型清秀劉姓女老師(37歲)竟戀上年僅14歲的男學生,2人先後發生8次性關系。學生家長告上法院,法院一審判處教師8個月徒刑;上訴二審期間,女老師2度與男學生約會,2人不時出現擁抱、親吻等親密動作,法官審酌被告無視師生倫常,重判她1年8個月。
法院判決指出,原在小學擔任英文老師的劉姓女子(37歲)外型清秀,曾在男學生就讀該校時擔任他的英文科目老師,雙方因熱愛台球感情增溫而交往,甚至以男女朋友互稱。後來劉姓女教師經不起少年要求,2人在去年2月到4月間,多次在劉女住處或男學生住處發生性行爲,前後共計8次。男學生家長少年行爲異常,母親更發現兒子手機内有多封與劉女的暧昧短信,這起師生不倫戀才曝光,追問後發現2人關系,憤而告上法院。
劉女出庭時強調與少年真心相愛,法官考慮雙方兩情相悅,劉女并未使用強制力。由于刑法規定,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爲,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一審時,審酌2人發生性行爲次數密集,以對未成年人性交罪,判處女老師有期徒刑8個月,民事部份則判賠20萬新台币。檢方認爲量刑過輕,上訴台灣“高等法院”。
在台灣“高院”審理期間,劉女無懼法官判決,繼續與男學生交往,她一周2度與學生約會,直擊2人在台北市南區某圖書館前見面且互動親昵,不時牽手、擁抱、親吻,并對學生說“寶貝,我愛你”;當男學生想進一步碰觸她的身體時,劉女似乎有所顧忌,要學生“不要這樣”,否則2人以後就不能再見面。
台“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爲被告無視少年性自主與判斷能力未臻成熟,枉顧師生倫常及法紀與少年多次發生性行爲,造成少年一度沉溺情欲;法官并發現2人手機來往短信,對少年身心發展及人格健全不利影響甚巨,惡性非輕。因此,合議庭以一罪一罰論罪,8次性行爲判劉女8個對未成年人性侵罪,改判劉女1年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編輯者: 陳萊春 (2011-03-24 0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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