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問題
雙方當事人的真意在於借貸 但是其意思表示為寄託
的確 當受寄託人變為以所有人之意思占有該物時
其可能構成刑法335條侵占罪
不過 檢察官在調查時若知當事人為借貸關係 即可能不起訴了
除非 借用人構成詐欺ex一開始即以不返還的意思為借貸
可能改以詐欺罪偵查
是否侵占 是否詐欺均是舉證的問題
例如興票案是最好之例
宋舉證無所有意圖
附帶一提 最好不要簽發本票 因為票據法123條執票人追索時可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程序為防債務人脫產 均不事先告知 等到你知道時執行處已來查封
最好的方法是 在票據正面記明禁止背書轉讓
他方無法背書轉讓出去 己方也可以以原因關係
(民法上的關係ex借貸撤銷or終止)對抗他方(因為原因關係無法對抗第三人)
第二個問題
在於消費者人格權(名譽)受侵害 可以民法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依213條賠償金錢 而範圍是195條並可依該條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置
該案經銷商自認理虧而依消費者主張賠償
一般上法院後應由消費者舉證損失範圍而由法院依自由心證決定賠償範圍
是否100倍仍舊由法院依舉證考量
第三個問題
我國在清末受為甲午戰爭明治維新之影響 師法德日 制訂大清律例
承襲至今 除租界受領事裁判權影響外(例如東吳大學至今仍必修英美法)
皆施行大陸法系 由其是基本的民刑公法仍跟隨德國腳步
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熟優熟劣 為各國立法者之考量
不必妄自菲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