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大姐在今年3月于东莞市因为交通肇事当场身亡…从来没有想到这样的悲剧会发生在离自己这么亲的亲人身上,但它确确实实发生了...
受害人:范XX,年方36,自1990年从湖北老家来东莞打工,经过多年努力打拼,从一名普通的商场售货员,升迁至东莞市汽车贸易中心行政经理,几年前于东莞某高级社区购买商品房,现有一女儿7岁,读小学一年级。平日孝顺公公婆婆,疼爱女儿,在工作单位努力勤奋,和同在东莞打工的丈夫恩爱有加,其乐融融,现在正处于家庭美满,事业腾飞的黄金时期。
仅仅零点几秒之间,两个家庭堕入痛苦的深渊…….
今年3月26日晚9时,独自外出购买东西,于自家小区门口过马路时,被醉酒司机王某从侧后方高速驾车撞击,后脑与车窗猛烈撞击后被抛至约10米外俯身着地(其后的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全身多处骨折,挫伤,死因则为颅脑受强烈钝性撞击,不忍卒睹..)待120赶到后,受害人已无生命指征。其夫当晚于11点电话突闻噩耗,如雷轰顶,赶到交警处,无心作笔录,听说尸体已经运往殡仪馆,急忙又赶至殡仪馆认尸(因非工作时间,还需要打点门卫方得入内),见爱妻尸体血流满面,身已冰冷,其心如刀割,五内俱焚,凌晨2点回家后与父亲抱头痛哭!死者年愈六旬的父母第二日从湖北赶到,惊闻女儿惨死,痛不欲生!
事发地点两边都是居民小区,并有一所小学和一家大型超市,平时路面人流量很大,且很多为老人和小孩,设有人行横道,并限速40公里。据现场多位目击者所述,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后,飞速逃逸,前行约70米后,慌乱中追尾撞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捷达,被迫停止,被司机和目击现场的两小区门口值勤保安揪住方未逃脱。
接下来的几个月的交警调解和法院处理更是让受害人家属雪上加霜,伤透了心。
首先是受害方的抚恤问题,因为肇事司机已经羁押,所以由肇事车辆的车主,同时也是司机的女朋友王某(东莞厚街人)及其弟弟等人和受害者家属协商。除初期拿出5万元全部用于死者安葬外,对于剩余赔偿,一律以没有钱为由推诿(交警部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计算出“死亡赔偿金+双亲赡养费用+女儿抚养费用+丧葬交通误工+常规3-5万元精神赔偿”,共计约50万元)。在调解过程中,肇事方对死者的丈夫和双亲,从始至中不仅没有任何安慰和抚恤的言语,而且态度欺人,受害者家属悲愤交加,忍无可忍,在一次调解的过程中不许车主离开交警队,车主当日无法脱身,逼不得已赔偿了10万元,并且最后在交警公证下与受害人家属达成总金额35万元(包括开始的5万元丧葬费)的赔偿金额协议,车主在协议最后还特意要求注明,付清余下20万赔偿后,除检察院对司机提起公诉外,受害方不再另外追究司机责任。受害人父母本为忠厚老实之人,也体谅两家本无冤仇,肇事司机并非故意杀人,人死不能复生,而且实在不愿一再伤神伤身,做出退让,签署协议。
然而,之后车主又继续以无钱为由,拒绝履行协议,更加忍无可忍的是,在车主唯一的一次主动约受害方到东莞厚街谈判的过程中,竟然作出要求受害方帮忙“搭救”司机,然后再在2年内将剩余赔偿金分期付款的荒唐要求,并以否则更加得不到赔偿相要挟,甚至还找出两名无关男子出语威胁,气焰如此嚣张,令人发指,天人共愤!死者尸骨未寒,被害者丈夫中年丧妻,父母老年丧女,尚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还要反复为赔偿问题和肇事方纠缠不清,无异伤口上撒盐,受害人母亲本来就身体多病,受此巨大打击,身体每况愈下。受害人父亲梦见女儿血流满面,问是否可以以身相换,女儿不语。
更加出人意料的是,在肇事方赔偿尚不足法定金额三分之一的情况下,在刚刚公布的刑事判决书中,法院竟然仅仅判决肇事司机10个月拘役,并抵消掉3-8月的羁押,明年1月就释放!!!另民事诉讼于9月15日开庭!
受害方家属悲愤交加,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目前正在提起抗诉,并不惜动用一切资源讨回公道!
交通肇事夺走了一个充满朝气、乐观向上、积极健康的年轻生命;交通肇事让年老的父母失去了活泼孝顺的女儿;让相濡以沫、同甘共苦十几载的男子中年丧妻;让年仅七岁的幼女再也见不到亲爱的妈妈;让原本幸福快乐的家庭瞬间陷入痛苦的深渊!给被害人家属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是无法用言语形容的。
本人作为受害人的弟弟,丧失亲人之痛,忧心父母身体,不需言表,更为气愤的是司法机关的判决如此显示公正,其中端倪,明眼人一看便知,某些人良心何在,真的不怕遭天谴?悲愤当中,不愿再找司法部门关系,誓将事实公之于天下,黑白由世人分辨评说!并将动用媒体,将若干人等的丑恶行径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
附加事实及疑问
1. 根据现场照片,撞碎的车灯玻璃碎片全部散落于对面车道,且死者是后脑撞击车窗,可以推断死者在过马路时候已经接近甚至越过中线,肇事车辆则压进甚至越过中线,从侧后方撞击。
2. 事发当时,小车车灯何驾驶座挡风玻璃当场破烂,王明知已出事故,其不但不停车查看,及时救治伤者,反而继续驾车高速逃跑,是显见的事实,走访的多位现场目击者(临街街皆为店铺)均认定肇事车辆高速逃跑,而刑事判决书声称“肇事后,被告人王文竹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果王文竹真是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为何不在事发当时刹车(交警确认现场无刹车印),恐怕应该改为“高速逃跑追尾,被追尾司机不让肇事者逃脱,保安介入,王文竹无法脱身”更为符合事实吧?!
3. 口供中王文竹已经表明身份为“东莞厚街八达家具厂总经理”,为何刑事判决书称其“无业”。
附:
1.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肇事罪处罚标准
http://www.gdls.net/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2352.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现行刑法是否恰当
http://www.laww.cn/n1342c187.aspx3.交警责任认定书和刑事判决书
如果此案得不到司法机关的公正处理,
众多家属的悲愤不得慰籍!
生命的保障和尊严遭到践踏!
司法公正何在?司法机关伸张正义、惩恶扬善的使命受到侮辱!
对漠视交通法规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交通肇事者的警醒与震慑作用不得体现!
……
还有,最重要的:
死者九泉之下含冤,死不瞑目!!!
如果您可以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不胜感激!
如果您能够引见媒体报道方面的资源,不胜感激!
如果您可以提醒检察院,法院及其监督机构秉公执法,不胜感激!
如果您能帮忙顶贴,不让太快被淹没,不胜感激!
如果您能够转贴,让更多的人知道和关注,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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