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法三讀通過
胡立宗/台北報導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我國第一部「政治獻金法」,法案中對政黨、候選人的政治獻金都有明確規範。新法雖然允許收受、贈與政治獻金,但禁止同時進行不當利益交換,收受的政黨、候選人也需設立獻金專戶,並向監察院申報。
修法過程長達10幾年的政治獻金法順利通過後,藍綠兩陣營立委分別邀功。國、親立委在議場內高喊,「國親聯盟、說到做到」、「藍天再現、黑金不見」;民進黨及台聯則是高舉「退還黨產」的標語,諷刺國民黨不敢處理政黨捐助的條文,是逃避黨產問題。
在昨日朝野協商時還有爭議的兩項條款,其中一項關於黨營事業不得捐助候選人的排除條款,在國親兩黨轉向支持後,無異議順利通過;但政黨捐助候選人金額不得超過總競選經費四分之一的上限,則在國、親立委的反對之下,在表決時遭到封殺。
新法通過之後,未來只有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可以收受政治獻金。但個人、同一政黨、政治團體的金額,每年不得超過新台幣30萬元;個人對擬參選人的捐贈,每年不得超過10萬元。
另外,營利事業每年給予同一政黨、政團的上限為300萬,同一擬參選人的上限則為100萬;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的捐獻上限,亦為單一對象上限的兩倍,分別為600萬及200萬。
但在收取獻金的同時,捐贈者不得求取或期約不當利益;違反規定的捐贈者需繳納金額兩倍的罰鍰,收受的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則按收受金額繳納罰鍰。
在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上,新法規定,總統候選人為總統任期屆滿前1年、立委為任期屆滿前10個月、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為任期屆滿前8個月,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則為任期屆滿前4個月。
新法實行之後,未來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設獻金專戶,並以一個為限,在向監察院申報許可後,才可收受政治獻金。另外,政黨、政治團體與擬參選人在收受政治獻金後,應於15日內存入專戶。
雖不盡完美~~~
但好的開始~~~
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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