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福臨門
註冊: 2002-02-07
文章數: 5275
來自: 新店
建議站長將部份
屢次違反本版秩序的網友暫時停權.
屢勸不停.大家看了心也煩...
三陽開泰
註冊: 2000-10-08
文章數: 3143
來自: 臺南市
站長、小苦版主:
對於屢次違反本版秩序的網友暫時停權的名單:
我只有一個人,就是雙斗魂。
要是小苦版主的名單中也有他,那就確定了。
我目前還在思考、擬定我未來管理八研版的原則,
擬定後會先送小苦版主知悉,同意後開始執行。
希望能改善本版的學術風氣。
五福臨門
註冊: 2002-02-07
文章數: 5275
來自: 新店
一元復始
註冊: 2008-04-12
文章數: 1728
來自: USA
借回站長之名,閒談幾句
一些名號,壞了,臭了,倒不如棄之不用,留下祇不個方便打擊對手而矣,無大作用
若如分身多,隨時揀選一個,重新包裝,少一些屁話,少一些臭氣,人人愛讀,反而氣象一新,隨時變得清新可愛,人人追捧,隨時當上幾個板面的板主,何樂不為
衹不過略為費時而矣,有百利而無一害
分身不宜多,貴精不貴多,多則勞神,容易出錯,往往性情容易失控,影響正名,前功盡廢,輕則傷身,重則壞腦,得不償失
年青者,要動心思,不要走寃枉路,浪費時曰,白幹一場,中年者,時曰無多,更要好好思量
不針對任何人,祗不過提供意見,莫要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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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者: SWW (2016-03-14 1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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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滿池塘水滿陂 山啣落日浸寒漪
牧童歸去橫牛背 短笛無腔信口吹
讀的書多勝大邱,不須耕種自然收。
東家有酒東家醉,到處逢人到處留。
日里不怕人來借,夜里不怕人來偷。
註冊: 200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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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灣

公正,公道,有理,慈悲

認同
五福臨門
註冊: 2002-02-07
文章數: 5275
來自: 新店
建議雙斗魂 加封ip 他10年前在術數縱橫就口德很差 明知不想接受 還多次洗腦 反駁就說我愚昧不聽 後來他被封 去年來這又遇到他還是一樣口德很差 他的親人也是通輯犯 可見後天家庭教育問題 要改很難
就是最後一次給他的機會.
看不出來嗎?
三陽開泰
註冊: 2000-10-08
文章數: 3143
來自: 臺南市
既然小苦版主要給網友機會,不讓他停權,
那就不用回報站長處置了。
希望他能自愛、自制一點,不要再搗蛋。
一元復始
註冊: 2008-04-12
文章數: 1728
來自: USA
記得上次小苦板主刪了雙鬥魂大師幾遍文章,其中一篇是雙鬥魂與其追隨者相互追捧之文章,內容好像說體用或進退氣,沒有謾駡,一片喜氣洋洋,祇不過其內涵,個人觀感,就不多批評了。記得是放進資源回收處,現在不刪文,是否能找得到,就不清楚了
吾亦曾發文說刪得不合情理,並說及一些其他,小苦板主說沒時間細看,誰知後來這篇發問文章,整個議題,失踪了,記憶所及,資源回收處好像也看不到
那次雙鬥魂先生大人有大量,不發一言
今次料到雙鬥魂必會有如上發問,祇不過猜不到是問nc5新板主?小苦板主? 站長?
唉,現在又有答案了
要大公無私,就要三位都問,否則反成無私顯見私,容易惹人猜疑,猜疑什甚就祇怕人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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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滿池塘水滿陂 山啣落日浸寒漪
牧童歸去橫牛背 短笛無腔信口吹
讀的書多勝大邱,不須耕種自然收。
東家有酒東家醉,到處逢人到處留。
日里不怕人來借,夜里不怕人來偷。
五福臨門
註冊: 2002-02-07
文章數: 5275
來自: 新店
既然小苦版主要給網友機會,不讓他停權,
那就不用回報站長處置了。
希望他能自愛、自制一點,不要再搗蛋。
我看是很困難..
三陽開泰
註冊: 2000-10-08
文章數: 3143
來自: 臺南市
我提供個人意見參考,
1.【他還是一樣口德很差】,這應該是事實狀態的敘述,至於是否是真的事實有待證據證明之。
類似語句如【他都亂說話、亂批評】、【她說話都顛三倒四的】等。
記得雙斗魂曾說:【事實上,那個乙O造,就曾經有個王八蛋叫做老奸宰的厚。給他論作【宰相經邦】喔】;
我認為【王八蛋叫做老奸宰的厚】就比【他還是一樣口德很差】嚴重得多了。
2.【他的親人也是通輯犯】,同理屬於事實狀態的敘述,
例如報紙時常會有【OOO是通緝犯】、【據鄰居口述嫌犯的OO也是通緝犯】..等,
如果報章雜誌這樣寫,要不要去告報社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呢?
我的原則是批評或罵得很重的才會刪,如果程度不到類似國罵程度的話,還是可以容許的。
禁止網友謾罵是為了保護各位網友避免觸及法律而受到處罰,
如果喜歡觸犯法律的話,那就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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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
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不同,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易言之,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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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
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匿名”就享有言論免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