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說說我對法律條文的見解。
1.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2.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
限制之:
3.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4.第 8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
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
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先看這幾條吧
重要的我都有加粗體字
就條文來看
我覺得dgc您贏面不大
不過還是支持您維護自己權益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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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歇梧桐淚乍收,遣懷翻自憶從頭。摘花銷恨舊風流。
簾影碧桃人已去,屧痕蒼蘚徑空留。兩眉何處月如鉤?
------納蘭性德《浣溪沙·雨歇梧桐泪乍收》
暖雨晴風初破凍,柳眼梅腮,已覺春心動。酒意詩情誰與共?淚融殘粉花鈿重。
乍試夾衫金縷縫,山枕斜欹,枕損釵頭鳳。獨抱濃愁無好夢,夜闌猶剪燈花弄。
------李清照《蝶戀花‧暖雨晴風初破凍》
密數194808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