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龍有悔
註冊: 2004-09-09
文章數: 796
來自: 桃園
本人在09/06/13 10:10 AM寄信給站長。
信件內容如下:
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3條,註1.
請站長刪除有關本人的個人資料,以維護本人的權利,
否則,本人將於2013/09/16以後,透過法律途徑處理此事。
請刪除以下文章,謝謝。
...(省略)
註1.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
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由於本人直到現在,未收到站長的回應,所以第二次通知站長。
請站長刪除有關本人個人資料的文章,共11篇文章,謝謝。
(已寄第二封信給站長)
萬事如意
註冊: 2002-10-08
文章數: 10935
站有站規
既然要談法律
我贊成站長把所有dgc的貼文刪除
七星高照
註冊: 2001-01-05
文章數: 7942
來自: 安和樂利天天過
我想法律不溯及既往,本法也沒有溯及既往的條款,
所以適用性應該有爭議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皓天舒白日。靈景耀神州。列宅紫宮裏。飛宇若雲浮。
峨峨高門內。藹藹皆王侯。自非攀龍客。何爲歘來遊。
被褐出閶闔。高步追許由。振衣千仞岡。濯足萬里流。
擔任易經版的版工,功能祇是維持版面的秩序而已,
請勿來信私下請求解卦。
算命,是根據一個人過往生命軌跡,對未來所做出的預測。
***************************************************
亢龍有悔
註冊: 2004-09-09
文章數: 796
來自: 桃園
我想法律不溯及既往,本法也沒有溯及既往的條款,
所以適用性應該有爭議吧。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亢龍有悔
註冊: 2004-09-09
文章數: 796
來自: 桃園
登入本命理網站並無需登錄個人資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
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既無登錄也就沒有刪除問題
貼文刪不刪除應該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不相關
以上僅供參考
當事人過往張貼的個人資料,和不經他人同意散佈他人的個人資料。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當事人有權利行使「請求刪除」。
亢龍有悔
註冊: 2004-09-09
文章數: 796
來自: 桃園
本人已經把相關資料整理成文件,
預計明天,也就是2013/09/16向警察局報案。
七星高照
註冊: 2001-01-05
文章數: 7942
來自: 安和樂利天天過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全文在這裡 我沒有看到溯及既往的規定,
也就是說,101年10月1日以前的資料根據本法應該沒有爭議存在。
值得商榷的是,101年10月以後的資料,
如果不是當事人自己po上網的,的確應該要處理。
或許站大要在系統內建同意書,
告知在本站貼文以後不得刪除的規定並且同意放棄個人資料保護法事後要求刪除的權利,
因為本法規定要有貼文者的書面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皓天舒白日。靈景耀神州。列宅紫宮裏。飛宇若雲浮。
峨峨高門內。藹藹皆王侯。自非攀龍客。何爲歘來遊。
被褐出閶闔。高步追許由。振衣千仞岡。濯足萬里流。
擔任易經版的版工,功能祇是維持版面的秩序而已,
請勿來信私下請求解卦。
算命,是根據一個人過往生命軌跡,對未來所做出的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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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龍有悔
註冊: 2004-09-09
文章數: 796
來自: 桃園
『個人資料保護法』
全文在這裡 我沒有看到溯及既往的規定,
也就是說,101年10月1日以前的資料根據本法應該沒有爭議存在。
值得商榷的是,101年10月以後的資料,
如果不是當事人自己po上網的,的確應該要處理。
或許站大要在系統內建同意書,
告知在本站貼文以後不得刪除的規定並且同意放棄個人資料保護法事後要求刪除的權利,
因為本法規定要有貼文者的書面同意。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
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七星高照
註冊: 2001-01-05
文章數: 7942
來自: 安和樂利天天過
我能夠瞭解您的心情,
我在想,
除了刪除以外,有沒有補充或者修正的選項存在呢?
另外,既然您用法律來作為要求的基礎,
那麼您應該也要瞭解法律不溯及既往,
而本法101年10月1日才全面施行,
在那以前的資料,
又是另外一回事情了。
建議您把整部法令看完,
最後還有『附則』呢。
54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依第九條規定應於處理或利
用前向當事人為告知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告知,逾期
未告知而處理或利用者,以違反第九條規定論處。
請注意,『非由當事人提供』,這幾個字是重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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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天舒白日。靈景耀神州。列宅紫宮裏。飛宇若雲浮。
峨峨高門內。藹藹皆王侯。自非攀龍客。何爲歘來遊。
被褐出閶闔。高步追許由。振衣千仞岡。濯足萬里流。
擔任易經版的版工,功能祇是維持版面的秩序而已,
請勿來信私下請求解卦。
算命,是根據一個人過往生命軌跡,對未來所做出的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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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事如意
註冊: 2002-10-08
文章數: 10935
我看紫微斗數版跟易卦版
都有要求填一些資料
以供判讀研究
這些都是問命者自願填的
應該無關個資法
否則 每個人問完命就要求刪除
於理不合
紫微斗數版
部分網友可能需要以下形格表以確定您的命盤 , 本站不強迫使用者填寫
1. 農曆出生---年---月---日---時(上/下午)(男/女)
2. 西曆出生---年--- 月---日---時
3. 身高---呎/公分 体重---磅 / 公斤
4. 身形---(肥/瘦/中等)
5. 有否減肥或因疾病或服食藥物令身形改變---(有/否)
6. 骨格---(較粗/較幼)
7. 眼形---(圓/大/細/修長) 有否眼白多眼珠少?
8. 眉骨---(凸/微凸/正常)
9. 眉毛(天生)---(濃密/稀疏/向上揚/下垂)
10. 顴骨---(顯凸/一般/微凸)
11. 鼻子---(大/一般/小)
12. 面形---(長形/方形起稜/較闊/較圓/)
13. 廛痣部位---
14. ★詳細出生地點---(國家______/省份______/ 城市/農村)
15. ★出生時間(當地出生時間出-請精確至分鐘)---是否有減去日光節約時間(台灣地區)
16. ★姓別(男)(女)
17..出生國家或詳細省份
18. 出生資料來源---(醫院紀錄/父母口述)
19. ★近年發生大事:
20. 被困擾之病痛:
21. ★欲詢問事件---
22. ★目前居住地
另請註明:
a.父親出生年(陽曆)---生肖(農曆) 【請勿只寫生肖】
b.母親出生年(陽曆)---生肖(農曆) 【請勿只寫生肖】
c. 詢問有關對象(如情人,配偶,親友)之出生年(陽曆)-生肖(農曆)
亢龍有悔
註冊: 2004-09-09
文章數: 796
來自: 桃園
本站的站規「
嚴禁以非命理觀點批判政治時事」還違憲耶(言論自由)
很多人因此而被我停過權,要不要順便去提告
您提供給本站的 email / 註冊 ip / 每次上站 IP (現在新註冊還要提供手機號碼)
本站有洩漏嗎? 本站若有洩漏您再來告吧
那麼本站洩漏了您的什麼資料?
生日/命盤?這是誰寫的?您自己寫的啊
本站有沒有警告「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刪除文章」?有啊,您也同意了,不是嗎?
那現在您要怪誰?
本站不是沒有開放刪除/編輯文章的時間,就是兩小時啊
兩小時內您都可以編輯甚至刪除文章
如果每個人事後得到他人的解惑後,都要求刪除自己的命例,那本站關站算了
本站不是沒有因此被告過,要告就去告吧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我講過了:
本人已經把相關資料整理成文件,
預計明天,也就是2013/09/16向警察局報案。
亢龍有悔
註冊: 2004-09-09
文章數: 796
來自: 桃園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您搞不懂這段的意思嗎?
意思就是,本站絕對沒有辦法公開你的個人註冊資料
你的 email / IP address / 認證的手機 , 縱使你之前同意放棄,本站也沒有資格公開
但是現在呢?
現在公開的是誰提供的資料?您說說看
您在人來人往的風景區大石頭上,大喇喇地刻上自己的資料
然後怪管理員沒有刨掉,怪管理員違反個資法?
這樣合理嗎?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當事人有權利行使「請求刪除」。
三陽開泰
註冊: 2000-10-08
文章數: 3143
來自: 臺南市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我講過了:
本人已經把相關資料整理成文件,
預計明天,也就是2013/09/16向警察局報案。 [/quote]
+++++++
我想是法律條文沒有讀通吧
就一直以第3條規定為依據 實在可笑
該法條文第6條規定一些特殊情形就可以不受到個資法的保護及處罰
其第一項第三款: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既然當初是你自己將個人資料公佈在公開場所的命理網站上
此行為純屬你當事人個人的行為 且又是在公開場合(公開討論的命理網站)
所以關於你所公開的個人資料 就得以[蒐集、處理或利用] 並無違法
++++++++++++++++++++++++++
第6條(特種個人資料之保護)【相關罰則】第一項~§41、§47
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
另外 第19條規定 除非對當事人顯有重大的保護利益時 才可以請求刪除
否則非公務機關並無此義務
我是還沒看過你所公佈的個人資料內容
所以是否具有重大的保護利益 尚需就實質內容加以判斷
++++++++++++++++++++++++++++++++
第19條(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相關罰則】§41、§47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總之 你去向警察報案 受不受理 還是個問題
請考慮清楚
一頁書 102.9.15. 10:23
亢龍有悔
註冊: 2004-09-09
文章數: 796
來自: 桃園
我講過了: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當事人有權利行使「請求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