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站規不得刪除文章的規定(不論其中是否有個人資料),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已經有違法之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對於個人資料的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
站規特別要求文章張貼兩小時之後一律不得編輯或刪除,
還事先要求拋棄隱私權,顯然是用特約限制使用者的對於個人資料應有的權利。
所以,
站規已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非公務機關可在合理範圍蒐集個人資料,
譬如經過訂契約或當事人書面同意,本站是否做到這一點是有問題的。
本站公開個人資料的契約和書面同意的證明,其實不夠明確。另外,第十九條最後也規範若為了更重大利益事項,
這些資料的蒐集或處理者就「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但是本站卻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刪除文章」,當然包括強迫公開個人資訊。
以上可知,
站規也已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台灣是個民主法治社會,相信大家都是同意的。既然如此,就應該遵守法律。
本人在此懇切地呼籲站長與其他站務人員,重新審視法律規定,重新修訂站規,切實遵守法律。
千萬不要因為個人的喜好,剛愎自用,反而觸法。
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容或有不周全之處,
若有不同意見,很歡迎根據法律條文批評指教。
贊成者,也麻煩表示一下意見,不然本文可能很快會被鞭得體無完膚。
懇請站長能讓支持和反對的雙方,充分表達意見,
請不要因為政治不正確而刪除本文,尊重使用者的言論自由。
感激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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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本站站規 涉嫌違法內容
本站不希望有使用者在問命之後,看完了別人回答,就把命例刪除。這種事情以前發生過,這對於解命者以及本站的其他網友是很不禮貌的行為,也是很自私的行為。本站在此規定,凡是張貼完文章,兩小時之內,您有權力對此文章做修改甚至刪除。但是若是超過兩小時,不論您的問題是否有人回覆,為求公平對待,站長一律不幫忙刪文。所以,發言之前請審慎。
欲編輯/刪除文章,請於貼文後 2 小時內點選文章右上角的『編輯』連結 (見下圖)
接下來可以對您的文章作編輯或是刪除的動作。
如果您找不到該連結,代表該文已經超過最後修改期限(2小時),您將無法對該文做任何修改或是刪除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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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本站站規涉嫌違法之其他標語
請注意:這是一個公開的園地,您在這裡填寫的任何資料(姓名/八字/命盤)都會被『所有人』看到, 也「遲早會」被搜尋引擎(例如 google、yahoo )索引到。 您在發文前應該有所體認,您若在這裡公開張貼您的個人資料,等於是放棄隱私權,往後不得以『維護隱私』為由,要求站長或是板主刪除文章。 您也應該體認到,在這裡未經他人允許,不要隨便張貼他人的個人資料(公眾人物除外),否則會有侵犯隱私之虞。 如果您在發文後想反悔,
站規也明訂, 修改/刪除文章的期限是 2 小時, 逾時您的文章將無法刪除或是修改。所以,發表文章前請三思。
在您按下「確定張貼」前,本站再次提醒您,您的文章將來「一定」會被搜尋引擎搜尋到,
如果裡面包含任何您的隱私資訊,您等於「放棄隱私權」,往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刪除文章。 ------------------
附件三:
個人資料保護法 節錄
第 1 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
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
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第 3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
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
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
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