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安樂死議題
我個人贊成聰明的人類有決定自己是否"繼續生命"的權利。
當今,不管自己餓死、厭世、喝農藥、燒炭...,都被歸類到"自殺",自殺在政治權下鬥爭下被擁護者識為"英雄",其他幾乎都被歸類到"醜陋的死亡",後代被羞辱被鄙視
,非常不公平!
我贊成的安樂死,是在個人意識清醒,對做人類不寄希望,自願接受"有尊嚴的結束生命"。
瑞士在1941年通過法案,允許"安樂死",但立法相當嚴苛僅限"合法化協助自殺"意即 [協助方式局限於為被動(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而非主動(例如透過注射方式)]
其意義跟家屬同意拔掉呼吸器以及放棄急救等類似。那句"被動"並非主動",不知做何解釋?
我的看法是:
1.執行機構不應是醫師,醫師是被培養來救人。可以是一個基金會底下執行醫院。
2.申請"人道式結束生命",必須是本人,也必須經過審查。
3.申請人必須是清白的自由人,他可以提出"厭世"的理由。
4.非清白自由人,比如欠人家一屁股債,帶有刑責,或其他,都不該被核准。
5.年齡也應該被設定50歲以上,大約已經履行半輩子權力與義務財有資格。
如果,你也跟我一樣理念,請來跟我"對會",先募款籌備基金會..再進行街頭抗爭..再..尋求聯名..再...
[b]--華阿姨--
瑞士安樂死制度的接受者不限為瑞士公民,但隨著前往瑞士尋求安樂死的外籍人士漸增,瑞士也因此蒙上「自殺觀光業」的陰影。根據瑞士聯邦統計局資料顯示,1998年有43人在協助自殺下過世,2009年則來到近300人[4];而單在蘇黎世,每年有約200人尋求安樂死協助,其中很大比例為外國人[2]。此外,尋求協助自殺的案例中,9成接受者的年齡超過55歲[4]。
在刑法第115條生效的40年後,瑞士社會逐漸引用法條承認協助自殺的機構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