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artast
不是合夥事業啊~~~也對,在資金投資及公司主要決策都不涉及,應該不能算合夥,是否是比較像授權代裡經銷商這樣的模式? 其實應該可以說簽約聘顧吧? 這方面沒接觸實在不太懂…。
1949年次認為此項事業尚有利可圖或是心有眷戀才會繼續留著,但如果他掌權,很難想像他可以把這個事業帶到更高層次。
1949年次認為此項事業尚有利可圖或是心有眷戀才會繼續留著,但如果他掌權,很難想像他可以把這個事業帶到更高層次。
artast兄,
到後來合作模式也變得很複雜,重要決策我都有參與,他們也多次要我正式成為他們員工,只是我沒答應.
那位1949年次是矽谷灣區的執業會計師,有自己的事務所,由於他在這家美商的幾次增資案裡,用基金模式將他事務所的客戶資金投資入這家美商,所以這家美商現階段不能倒,否則連他的事務所都會出問題.
從2008開始每況愈下,就剩我當初拿下的某些長期訂單在支撐,但也cover不了每月的overhead了.
多謝
編輯者: Rep (2009-11-23 04: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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