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608 - 2002-06-25 15:38:53
Re: 販售個人電子郵件集合光碟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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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喜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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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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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該業者之信,各位專家看看有何不妥? ================================================================= 敬啟者: 既然您提出了法源,那麼我想不需要我解釋你應該很清楚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電子郵件係在網路經過身分認證(至少經過ISP網路公司購買服務才會有,如不需要付費也得有一定的身分認證機制註冊)
你可知道各大網路公司所採取的安全政策之一就是電子郵件回覆的認證系統嗎? 雖然你可以有好幾個家e-mail,,可是家就是地址,你住在這裡就是代表可以透過它找到你. 因此電子郵件信箱以構成網路上與電腦資料處理上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的認可 ,電子郵件如同IP,確實是網路上的可識別資料,不然電信警察也不會以此當作調查證據之一,
既然該法連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也是規範之列,那麼有電子郵件就有暱稱 甚至很多人用的是本名,顯然該資料違法
第二十三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二、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主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三、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四、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貴公司所販售的光碟所載電子郵件資料顯然經過刻意收集有效的電子郵件,雖不知來源為何,因此姑且不論取得過程是否涉及網路駭客與刺探郵件伺服器等侵入行為的可異處,但顯然該販售光碟的資料的意圖並非本法23條之1,2,3項所載之許可內容. 更重要的是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第十八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第十九 條 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經登記及發給執照。 光是18與19條,請問貴公司符合哪一項? 況且這種電子郵件光碟補帖你賣給誰根本不知道,是否買家為惡意的病毒製造與散佈者你根本無法防治與管理,顯然違反本法所列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經登記及發給執照。的立法管理限制與管理資料使用者的本意 貴公司或許有營業登記,但資料購買者似乎不符合本法規定 本法第二十條,對於申請人的條件已有規定,販售有沒有違法不問可知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或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四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四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總結貴公司此行為顯然違法,且未經資料個人授權同意,
就算不違法也不該亂發送廣告郵件,這也是基本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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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09 - 2002-06-28 14:30:34
您的公司郵件信箱有權拒絕廣告信件拜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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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喜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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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2001-11-13
文章數: 2707
來自: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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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惜,違法者不能得到法律的制裁,因為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三十六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這就是台灣的法律,如果您是下列公司名單內的員工,法務部門,系統安全人員,
甚至企業老闆,您願意您的公司郵件伺服器接收那些垃圾郵件嗎?
願意公司郵件伺服器在接受這些垃圾郵件傳送時的瞬間量使您的郵件伺服器被
干擾而拒絕正常的服務,錯失了正常郵件處理的時效而導致商業損失嗎?
您願意在網路郵件病毒猖獗肆虐的年代,因為那些無法可管的伺服器因為中毒
發送的不再只是垃圾廣告而是病毒郵件,讓您公司上下全都收到病毒郵件嗎?
所有商業辦公室門口懸掛的禁止推銷進入都是掛假的,因為行銷廣告已經進入每一個員工的信箱
您願意您的員工利用辦公室資源購買消費商品嗎?
您願意將您公司員工的郵件資源讓不肖商人們繼續推銷商品嗎?
大家只會挑無辜的學生搞mp3事件,社會亂象就是沒有人願意出來主持正義,就是
各位的姑息. 沒有公司行號的法務願意出面檢舉真正的不法
隨便舉一家補帖商的資料給大家看看,隨便找就有,您才會發現為何最近收到的垃圾郵件那麼多,原來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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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這份名單,從此不再浪費網路資源,讓您準確的投遞行銷
收錄嚴謹、過濾仔細、詳細驗證。名單內容攤開讓您檢視,內行的您應該最了解吧!
* 中華電信 Hinet 100%真實寄信驗證
mail server 舊 版 筆 數 Part 2 筆數 mail server 舊 版 筆 數 Part 2 筆數
Ms1-10 167,149 341,261 Ms31-39 203,280 320,905
Ms11-19 220,231 267,614 Ms41-49 99,347 186,866
Ms21-29 196,143 308,645 Ms5X-7X 33,752 319,731
Cm1 18,016 35,394 Msa (xxx.xxx) 23,892 12,870
合計總數:1,784,706 Hinet 採用100%真實寄信驗證回流驗證法,正確比率保持約在百分之92以上
* 100%驗證 ( mail server 可支援驗證 )
mail server 舊版筆數 Part 2 筆數 mail server 舊版筆數 Part 2 筆數
聯合數位Seed 277,688 295,408 PChome 139,855 197,804
東森寬帶 10,135 40,360 台北市民信箱 3,391 44,261
智邦生活館 24,366 24,465 台灣網路 83,147 51,584
網擎 - win2000 1,450 64,654 文揚網際 2873 22,572
大同網路 4,837 5,626 阿波羅資訊 2,649 100,025
中國信託 6,767 7,467 年代易樂網 6,244 21,613
台灣微軟 577,355 682,711 環通郵局 5,283 5,001
IBM & 廣通科技 56,146 34,231 英普達 11,190 12,149
精業網路 2,554 3,501 登門數位 12,264 11,307
台灣網奇 15,593 8,516 其他未分類 33,094 52,364
合計總數:1,905,619 ( 舊版筆數 1,276,836 增加 628,783 )
* 100%真實寄信驗證 ( mail server 不支援驗證,採用退信回流驗證 )
mail server 舊 版 筆 數 Part 2 筆數 mail server 舊 版 筆 數 Part 2 筆數
台灣雅虎(新) 649,049 1,153,524 台灣電訊 7,098 6,582
和信超媒體 35,381 115,581 蕃薯藤 20,684 59,194
亞太線上 51,260 51,750 Pcmail 89,284 89,380
新浪台灣網 687,607 1,069,014 都會網 11,026 64,819
合計總數:2,609,844 ( 舊版筆數 1,551,389 增加 1,058,455 )
* 100% 驗證 ( 2002最新 ISP伺服器 )
mail server Part 2 筆數 mail server Part 2 筆數
地球村網際網路 126 太聯奇才網 1,263
神通易捷網 121 台中線上 204
速博 19,188 台灣資訊交換網 223
新絲路 57,022 ET家族 32,578
Kingnet 歡樂網路 787 永大數位 72
合計總數:111,663 向邦科技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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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10 - 2002-06-28 15:33:27
Re: 您的公司郵件信箱有權拒絕廣告信件拜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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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躍在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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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2002-04-16
文章數: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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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信箱一開幾乎都是垃圾信,色情光碟,廣告推銷信等等. (差點也想將信寄到警察局或市政府) 我也一直努力在清理,幾乎一開信箱就是刪刪刪的動作. 但是前幾天朋友都打電話來跟我說: 他們寄給我的信都被退件了,叫我把信箱清一清! 我也只好回答他們,其實我也很無奈,因為垃圾信把我的信箱灌爆了. 垃圾信造成我嚴重的信息落失,也造成朋友間的冷淡,因為他們也懶的寄信給我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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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11 - 2002-06-28 16:25:34
您的權益與相關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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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喜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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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 2001-11-13
文章數: 2707
來自: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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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為民服務白皮書 http://www.moj.gov.tw/f4_8.asphttp://www.cib.gov.tw/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電腦犯罪 偵九隊 (02)2764-4490‧2764-4434 電信總局網址:http://www.dgt.gov.tw/ 電信警察隊隊本部TEL:(02)2343-3980 地址:台北市建國南路一段286巷51號 電信警察隊第一中隊(北區) TEL:(02)2671-6917,2671-6926 地址:台北縣三峽鎮中山路184巷11號 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中區) TEL:(04)395-4251,395-4369 地址:台中縣太平市振武路51-1號 電信警察隊第三中隊(南區) TEL:(07)354-0925,353-5455 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德路242號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電腦犯罪服務網 http://www.tcpsung.gov.tw/cybercrime/八十七年度易字第4225號判決 /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88年3月23日 裁判摘要: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故本件公訴不受理。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 王惠生係設於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二五一巷三十三號「泛亞國際商社」(下稱泛亞商社)之負責人, 明知泛亞商社未經商業登記,且非公務機關未經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 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竟意圖營利,並基於概括之犯意, 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三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布施行日)起,未經當事人同意, 將汽車所有人、信用卡持有人、高消費人口、金卡持有人、信用卡持有人、俱樂部貴賓卡持有人、 有收入人、各階層人口、住院病患等名單,以電腦處理,載明足以識別個人之姓名、電話、住址、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等非公開個人資料,販售於不特定人,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二、三十萬元, 致生賴照玲、黃玉媺、丁心怡、黃美美等個人資料隱私權之侵害。楊奇璋明知上情, 仍與王惠生基於犯意之聯絡,自泛亞商社取得前開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 利用網際網路,散發主題為「簡單的創業及行銷方式」之電子郵件傳單,廣告販售汽車所有人、 信用卡持有人、公司負責人、高消費人口等名單。 嗣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在台北市景中街三十巷六號八樓,查獲楊奇璋,扣得磁片三十五片 (含個人資料名單)。復於八十七年八月四日,在泛亞商社,扣得磁片六十五片(含個人資料名單) 、郵遞標籤、名單來源樣本、傳真目錄、加盟空白合約書、育達商職畢業冊、出貨單等。 案經被害人賴照玲、黃玉媺、丁心怡訴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辦。 因認被告王惠生、楊奇璋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賴照玲、黃玉媺、丁心怡告訴被告王惠生、楊奇璋涉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賴照玲、黃玉媺、丁心怡已撤回其告訴,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八十八年三月廿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 耀 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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