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羅府大大...
我覺的是下面第二盤耶,,,
第一:以大限來看,,造成本命文書宮形成<刑忌夾印>,重疊於大限財帛.
第二:本大限逢會空,劫,火,鈴,天刑與陀羅,大限命宮為空宮,,事多波折,
可說隨風搖擺.無以為覺!!
第三:今年流年,化忌星引動大運以及本命文書宮,,可說危機四伏,
大限與流年化忌星相對,,本命宮裡外無以為據,,煞是驚魂!!
第四:斗君流月命宮於巳,自作流月化忌,流月文書宮受流年及大限化忌星合攻,
官司再破一成...
最後:丙辰日,,農曆10月15日,,流日命宮重疊在本命文書宮,,刑忌夾印又被重複引動,,
被羈押成事!!
以上是我的推斷,,希望大羅府兄檢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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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篇第八章(刑罰之酌量}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
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
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同法第二章刑事責任}}..
第11條之刑法總則之適用範圍: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
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6條之法律錯誤: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
其情節,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