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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雷噬嗑 初九 爻辭 履校滅趾,無咎。
火雷噬嗑 » 初九爻辭
2011/01/11 09:46
《周易正義》2104-噬嗑初九

●[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

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而後至於著。

罰之所始,必始於薄,而後至於誅。

過輕戮薄,故「屨校滅趾」,桎其行也。足懲而巳,故不重也。

過而不改,乃謂之過。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無咎」也。

「校」者,以木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

[疏]「初九」至「無咎」。

○正義曰:

「屨校滅趾」者,屨謂著而履踐也,校謂所施之械也。

處刑之初,居無位之地,是「受刑」之人,「非治刑」之主。

「凡過之所始,必始於微」,積而不已,遂至於著。

「罰之所始」,必始於薄刑。薄刑之不已,遂至於誅。

在刑之初,過輕戮薄,必校之在足,足為懲誡,故不復重犯。

故校之在足,巳沒其趾,桎其小過,誡其大惡,過而能改,乃是其福。

雖復「滅趾」,可謂「無咎」,故言「屨校滅趾無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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