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二:繫小子,失丈夫。]
陰之為物,以處隨世,不能獨立,必有繫也。
居隨之時,體於柔弱,而以乘夫剛動,豈能秉志違於所近?
隨此失彼,弗能兼與。五處已上,初處已下,故曰「繫小子,失丈夫」也。
[疏]「六二」至「失丈夫」。
○正義曰:
「小子」謂初九也。「丈夫」謂九五也。初九處卑,故稱「小子」。五居尊位,故稱「丈夫」。
六二既是陰柔,不能獨立所處,必近繫屬初九,故云「繫小子」。
既屬初九,則不得往應於五,故云「失丈夫」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