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征不復」,謂此案已往,不復追究矣。
「婦孕」者,謂禍胎也,「不育」者,謂此案不致再生枝節矣。
「御寇」者,謂審獄之官也;「順相保」者,謂必能保護我身也。然所謂相保者,當必在和田氏矣。
後一二旬,前奉行退職,清水某襲其後,和田氏為奉行次席,於是二氏相謀,以五十月徒期,減為二十月,余乃得以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