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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雷噬嗑 彖曰 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火雷噬嗑 » 彖曰
2013/09/06 17:35
《高島斷易》2102-噬嗑 彖辭

《彖傳》曰:頤中有物,曰噬嗑。

噬嗑而亨,剛柔分,動而明,雷電合而章。

柔得中而上行,雖不當位,利用獄也。

[頤]本「合」也,因中有物梗,則上下不合。

卦體初上兩剛在外,二三五三柔分列上下,

四爻一剛在中,如頤中有物之象,必得初上兩剛相交,噬而嗑之,嚙去其梗,頤斯合也。

頤合梗去,則亨通也,故曰「噬嗑而亨」。

此卦內卦一剛二柔,外卦二剛一柔,是剛柔相分也。

雷動也,電明也,「動而明」,雷震而電煽,一時合發,威耀交彰也。

「柔得中」,指六五言;以柔居剛,為剛柔得中也。

「上行」,謂五居尊位,柔而處陽,位雖不當,而利於用獄。

蓋用獄過剛則傷猛,過柔則傷寬,剛柔得中,而獄平矣。

統言之,

物有害於口齒之間者,人以[噬嗑]治之;

物有害於造化者,天地以雷電治之;

物有害於政治者,先王以刑獄治之。

所謂「噬嗑而亨」者,道在此矣。故[噬嗑]一卦,為治天下之大用也。

按[賁卦] 亦有「物在頤中」之象,

然上卦[艮]止,下卦[離]麗,上止下麗而不動,故不能噬物,

雖有頤中含物之象,無噬物之義也。

以此卦擬人事,卦象為「頤中有物日噬嗑」,謂頤因不能合也。

推物之所害,不第頤。

然入於耳而耳必不聰,物生於目而目必不明,

物入於胸而胸必致病,物入於心則心必致蒙,是物之害在身也。

梗之父子之間,有物以間之,則父子乖;

兄弟之間,有物以間之,則兄弟離;

夫婦之間,有物以間之,則夫婦怨;

朋友之間,有物以間之,則朋友疏,是物之有害於彝倫也。

欲除其害,在治人則用刑獄,在治己則用內訟,其法一也。

動為雷,明為電,動以致真決,明以察其幾,動與明合,而賞罰彰焉。

以位言之,五爻為君;以德言之,五爻為心,心所以稱天君也。

此卦五爻,以柔居陽,曰「柔得中」,

謂心能柔而用剛,則剛柔得中,斯不失嚴,亦不失寬,而內訟之功用全矣。

卦名[噬嗑],《彖》辭曰「頤」,皆取象於齒頰間。

故六爻中,曰「滅趾」,曰「滅鼻」,曰「噬肉」,曰「噬胏」,曰「滅耳」,

皆取象於人身,是誠為剝膚之災也。

在內則物欲去而心身亨,在外則讒邪去而萬事亨,所以善其治者,全在天君也。

《易》理所賅甚廣,為家,為國,為身,在占之者隨事取之耳。

以此卦擬國家,

朝廷中所最害政者,群僚在位,有一讒佞與立其間,顛倒朝政,惑亂君心,

雖有賢能,被其離間,不能協辦共事,此國家之所以日替也。

此卦四爻,一剛在中,間阻上下,即其人也。

初上二陽,一上一下,不相會合,二三柔順無能,五爻以柔居陽,比近於四,未免偏聽。

雷伏而不動,電匿而無明,治道之不亨,職是之故。

《彖》辭所謂「頤中有物」者,其象亦猶是耳。

「頤中有物」,治之利用齒,朝中有讒,治之「利用獄」,

而主獄者則在五爻之君,相輔而治獄者,則在初上兩剛。

然以剛克剛,遇剛則折,猶必用二三兩柔,調劑其間,斯四剛貼服。

在五爻之君,以柔居陽,位雖不當,而能發雷之動,效電之明,雷電交作,治道乃彰。

動而明,則刑無或枉;明而動,則罪無輕縱,是以剛柔得中,而獄平矣。

六爻歷言治獄之方,

初輕刑而寡過,二乘剛而易服,三「遇毒」而無害,

四守貞而獲吉,五用中而恤刑。

要皆得剛柔之宜,唯上爻酷刑而有凶,是用剛之過也,即足為治獄者誡。

就一卦言,九四為頤中之物,即梗法之人,是受獄而待治者也;

就六爻言,九四剛直守貞,為治獄之能才也。

蓋卦象而爻辭,各取其義,玩其占者,毋以辭害意也。

通觀此卦,其象取全體象[頤],

初上兩剛,象口之上下唇;二三五之三柔,象齒;四一剛梗於口中,象頤中之物;

初上兩剛,為四所梗於其間,遂致上下不能合,故卦曰[噬嗑]。

欲使兩剛上下相合,必去其間之梗物,欲去其梗,利用獄。

又取上下雷電二象,為治獄之用。

雷以抉伏,電以燭奸,動則能斷,明則能察,合而施之,刑法昭彰。

六五雖不當位,以柔居陽,為治獄之主,專用初上兩剛相合為治,

剛柔合而間去,間去而獄平。

卦旨如此,在六爻則又有各取其義。

或以初上兩爻無位,為受刑之人,中四爻為用刑之人。

就卦體現之,以四爻一剛,為受刑之人,餘五爻為用刑之人,

然爻辭皆主「利用獄」,未嘗有用刑受刑之別也。

但兩剛不能獨噬,必合諸柔而共噬,故諸爻各有所噬,而噬之中,又分其堅柔焉。

二「噬膚」,膚柔而易噬,其罪輕;

三「噬臘肉」,較膚而稍堅矣,故有毒。

四「噬乾胏」,胏肉而帶骨,較臘肉而益堅矣,「利艱貞」;

五「噬乾肉」,乾肉者,言獄之已成也。

五為主獄,其所治者,皆刑官之己決者也,五重省之,故「貞厲」。

初曰「屨校」,初在下,剛猶微,故刑在足,是薄罰也;

上曰「何校」,上居終,剛已極,故刑在首,則過猛也。

兩爻獨不言噬,或之所為受刑者,其以此乎?

總之六爻用獄,各有次第,得其當,故皆曰「無咎」、「利艱貞」,則曰吉;

用其極,則曰「凶」。

平則勸之,過則誡之,慎之至也,

故《象傳》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言先王明威並用,即刑期無刑之意。

《易》之言用獄,[噬嗑]與[豐]一卦最詳,

[豐]曰「折獄致刑」,[噬嗑]曰「明罰敕法」,

其審決精詳,足懲後世爰書之濫。

此全卦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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