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九:已事遄往,無咎,酌損之。]
損之為道,「損下益上」,損剛益柔,以應其時者也。
居於下極,損剛奉柔,則不可以逸。
處損之始,則不可以盈,事已則往,不敢宴安,乃獲「無咎」也。
剛以奉柔,雖免乎無咎,猶未親也。故既獲無咎,復自「酌損」,乃得「合志」也。
遄,速也。
[疏]正義曰:
「已事遄往無咎」者,已,竟也。遄,速也。
損之為道,「損下益上」,如人臣欲自損己奉上。
然各有所掌,若廢事而往,咎莫大焉。
若事已不往,則為傲慢。
竟事速往,乃得無咎,故曰「巳事遄往無咎也」。
「酌損之」者,剛勝則柔危,以剛奉柔,初未見親也。
故須酌而減損之,乃得「合志」,故曰「酌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