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卦五陰剝一陽,故曰剝。二以陰居陰,本與五相應,欲同剝上爻,五爻以柔居陽,且與上比,不復剝上,二將並以剝五。
「辨」,為床之幹,「幹」,床兩邊也,故見二有兩邊並剝之心,是不願義理,只知剝人利己者也。然如此以剝,難免凶矣,故《象傳》曰:「未有與也」,言此等人,必無好相與也。
紳士聽之,如有所感而去。後聞其人貸親族巨萬金,不思感謝,反欲毀没親族,是最不義也。
《易》理能隱抉其奸,靈顯可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