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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為水 六四 爻辭 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
坎為水 » 六四爻辭
2011/01/14 10:37
《周易正義》2910-坎六四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納約自牖,終無咎。]

處重險而履正,以柔居柔,履得其位,以承於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不相犯位,皆無餘應以相承比,明信顯著,不存外飾,處「坎」以斯,雖復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納此至約,自進於牖,乃可羞之於王公,薦之於宗廟,故「終無咎」也。

[疏]「《象》曰」至「自牖終無咎」。

○正義曰:

「樽酒簋貳」者,處重險而履得其位,以承於五,五亦得位,剛柔各得其所,皆無餘應,以相承比,明信顯著,不假外飾。

處「坎」以此,雖復一樽之酒,二簋之食,故云「樽酒簋貳」也。

「用缶」者,既有「樽酒簋貳」,又用瓦缶之器,故云「用缶」也。

「納約自牖終無咎」者,納此儉約之物,從牖而薦之,可羞於王公,可薦於宗廟,故云「終無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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