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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剝 六二 爻辭 剝床以辨,蔑貞凶。
山地剝 » 六二爻辭
2011/01/11 21:09
《周易正義》2306-剝六二

●[六二,剝床以辨,蔑貞凶。]

「蔑」猶甚極之辭也。辨者,足之上也。

剝道浸長,故「剝」其辨也。稍近於「床」,轉欲滅物之所處,長柔而削正。以斯為德,物所棄也。

[疏]「六二」至「蔑貞凶」。

○正義曰:

「剝床以辨」者,辨,謂床身之下,無足之上,足與床身分辨之處也。

今剝落侵上,乃至於「辨」,是漸近人身,故云「剝床以辨」也。

「蔑貞凶」者,蔑,削也。削除中正之道,故「凶」也。

初六「蔑貞」,但小削而已,六二「蔑貞」,是削之甚極,故更云「蔑貞凶」也。

長此陰柔,削其正道,以此為德,則物之所棄。

故《象》云「未有與」也。言無人與助之也。

○注「蔑猶甚極」至「物所棄也」。

○正義曰:

「蔑猶甚極之辭」者,初既稱「蔑」,二又稱「蔑」,「蔑」上復「蔑」,此為蔑甚極,故云「蔑猶甚極之辭」也。

「蔑」謂微蔑,物之見削,則微蔑也,故以「蔑」為「削」。

「稍近於床轉欲蔑物之處」者,物之所處謂床也。

今剝道既至於辨,在床體下畔之間,是將欲滅床,故云「轉欲滅物之所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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