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二:噬膚滅鼻,無咎。]
噬,齧也。齧者,刑克之謂也。
處中得位,所刑者當,故曰「噬膚」也。
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滅鼻」也。
刑得所疾,故雖「滅鼻」而「無咎」也。
「膚」者,柔脆之物也。
[疏]正義曰:
六二處中得位,是用刑者。
所刑中當,故曰「噬膚」。
膚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
「乘剛而刑,未盡順道,噬過其分」,故至「滅鼻」,言用刑大深也。
「無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謂刑中其理,故「無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