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六:鳴豫,凶。]
處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樂過則淫,志窮則凶,豫何可鳴?
[疏]正義曰:
「鳴豫」者,處豫之初,而獨得應於四,逸豫之甚,是聲鳴於豫。
但逸樂之極,過則淫荒。獨得於樂,所以「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