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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地比 九五 爻辭 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
水地比 » 九五爻辭
2011/01/10 01:17
《周易正義》0812-比九五

●[九五:顯比。王用三驅,失前禽。邑人不誡,吉。]

為比之主、而有應在二,「顯比」者也。

比而顯之,則所親者狹矣。夫無私於物,唯賢是與,則去之與來,皆無失也。

夫三驅之禮,禽逆來趣已則舍之,背已而走則射之,愛於來而惡於去也,故其所施,常「失前禽」也。

以「顯比」而居王位,用三驅之道者也,故曰「王用三驅,失前禽也」。

用其中正,征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邑人無虞,故「不誡」也,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也。

此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道也。

[疏]「九五顯比」至「邑人不誡吉」。

○正義曰:

五應於二,顯明比道,不能普遍相親,是比道狹也。

「王用三驅失前禽」者,此假田獵之道,以喻「顯比」之事。

凡三驅之禮,禽向已者則舍之,背已者則射之,是失於「前禽」也。

「顯比」之道,與己相應者則親之,與己不相應者則疏之,與三驅田獵,愛來惡去相似,故云「王用三驅,失前禽」也。

言「顯比」之道,似於此也。

「邑人不誡吉」者,雖不能廣普親比於自己相親之處,不妄加討罰,所以己邑之人,不須防誡而有吉也。

至於「邑人不誡」而「為吉」,非是大人弘闊之道,不可為大人之道,但可為大人之使。

○注「為比之主」至「非為上之道」。

○正義曰:

「去之與來皆無失」者,若「比」道弘闊,不偏私於物,唯賢是親,則背己去者與來向己者,皆悉親附無所失也;言去亦不失,來亦不失。

夫三驅之禮者,先儒皆云「三度驅禽而射之也」。

三度則已,今亦從之,去則射之。

褚氏諸儒皆以「為三面著人驅禽」,必知「三面」者,禽唯有背己、向己、趣己,故左右及於後皆有驅之。

「愛於來而惡於去」者,來則舍之,是愛於來也;去則射之,是惡於去也。

「故其所施常失前禽」者,言獨「比」所應,則所比為失。如三驅所施,愛來憎去,則失在前禽也。

「用其中正,征討有常,伐不加邑,動必討叛」者,此九五居中得正,故云「用其中正」也。

心既中正,不妄喜怒,故征伐有常也。

所伐之事,不加親己之邑;興師動眾,必欲討其叛逆。

五以其「顯比」,親者伐所不加也,叛者,必欲征伐也。

云「雖不得乎大人之吉,是顯比之吉」者,以《象》云「顯比之吉」,其比狹也。

若「大人之吉」,則「比」道弘通也。

「可以為上之使,非為上之道」者,九五居上之位,若為行如此,身雖為王,止可為上使之人,非是為王之道,故云「非為上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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