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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訟 九四 爻辭 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天水訟 » 九四爻辭
2011/01/10 00:01
《周易正義》0610-訟九四

●[九四:不克訟。]

初辯明也。

[疏]正義曰:

九四既非理陵犯於初,初能分辯道理,故九四訟不勝也。

●[復即命渝,安貞吉。]

處上訟下,可以改變者也,故其咎不大。

若能反從本理,變前之命,安貞不犯,不失其道,「為仁猶已」,故吉從之。

[疏]「復即命渝安貞吉」。

○正義曰:

「復即命渝」者,復,反也;即,就也。

九四訟既不勝,若能反就本理,變前與初爭訟之命,能自渝變休息,不與初訟,故云「復即命渝」。

「安貞吉」者,既能反從本理,渝變往前爭訟之命,即得安居貞吉。

○注「處上訟下」至「故吉從之」。

○正義曰:

「若能反從本理」者,釋「復即」之義。

復,反也;即,從也。

本理謂原本不與初訟之理。

當反從此原本不爭之理,故云「反從本理」。

「變前之命」者,解「命渝」也。渝,變也。但倒經「渝」字在「命」上,故云「變前之命」。

「前命」者,謂往前共初相訟之命也,今乃變之也。

「安貞不犯」者,謂四安居貞正,不復犯初,故云「安貞不犯」。

「為仁由己,故吉從之」者,「為仁由己」,《論語》文。

初不犯己,己莫陵於初,是為仁義之道,自由於己,故云「為仁由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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