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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lict » Judgement
2011/01/09 23:36
《周易正義》0602-訟 彖辭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

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猶復不可終,中乃吉也。

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

故雖復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也。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也。

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斯任也。

[疏]「《彖》曰訟上剛下險」至「入於淵也」。

○正義曰:

此釋繇辭之義。

「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者,上剛即乾也,下險即坎也,猶人意懷險惡,性又剛健,所以訟也。此二句因卦之象以顯有訟之所由。

案:上「需」,須也,以釋卦之名。

此《訟卦》不釋「訟」名者,「訟」義可知,故不釋也。

諸卦其名難者則釋之,其名易者則不釋之,他皆仿此。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者,先疊出訟之繇辭,

以「剛來而得中」者,釋所以訟得其「有孚,窒惕中吉」者,言中九二之剛,來向下體而處下卦之中,為訟之主,而聽斷獄訟,故訟者得其「有孚,窒惕中吉」也。

「終凶,訟不可成」者,釋「終凶」之義,以爭訟之事,不可使成,故「終凶」也。

「利見大人,尚中正」者,釋「利見大人」之義。所以於訟之時,利見此大人者,以時方鬥爭,貴尚居中得正之主而聽斷之。

「不利涉大川,入於淵」者,釋「不利涉大川」之義。

若以訟事往涉於川,即必墜於深淵而陷於難也。

○注「凡不和而訟」至「應斯任也」。

○正義曰:

「無施而可」者,言若性好不和,又與人鬥訟,即無處施設而可也。言所往之處皆不可也。

「涉難特甚焉」者,言好訟之人,習常施為,己且不可,若更以訟涉難,其不可特甚焉,故云「涉難特甚焉」。

「中乃吉」者,謂此訟事以中途而止,乃得吉也。前注云「可以獲中吉」。謂獲中止之吉。

「不閉其源,使訟不至」者,若能謙虛退讓,與物不競,即此是閉塞訟之根源,使訟不至也。今不能如此,是不閉塞訟源,使訟得至也。

「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者,謂雖每訴訟陳其道理,不有枉曲,而訟至終竟,此亦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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