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navigation
雷山小過 彖曰 小過,小者過而亨也。過以利貞,與時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飛鳥之象焉,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雷山小過 » 彖曰
2013/09/14 02:09
《高島斷易》6202-小過 彖辭

《彖傳》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

以利貞,與時行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

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有飛鳥之象焉,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過當」之謂「過」,過有大小,是以卦名亦分大小過。

陽過乎陰,則過大;陰過乎陽,則過小。二卦內外反對,各有偏勝,故為「過」也。

[小過]動而遂止,所過者小,小則可通,故曰「小者,過而亨也」。

一動一止,宜當其時,當時之謂正,時當[小過],宜以[小過]處之,

故《彖》曰:「利貞」。

而《彖傳》則曰「過以利貞,與時行也。」言其因過而得利貞,乃其時之當過也。

「可小事」者,謹小慎微,力所優為,以二五之柔得中也;

「不可大事」者,遺易投艱,才不勝任,以三四之剛失位也。

「飛鳥之象」者,二陽在中,象鳥身,四陰在外,象鳥欲振翼而飛也。

鳥之徊翔飛旋,所以避害,一遭矰弋,則鳴聲上下,呼群求救,

如語所云:「鳥之將死,其鳴也哀。」故曰:「飛鳥遺之音。」

乘上則逆,道則必凶;承下則順,順則大吉,故曰「不宜上」而「宜下」也。

以此卦擬人事,[震]動[艮]止,人事不外動止兩端,

動而過動,動即為過;止而過止,止亦為過,所過者小,是謂[小過]。

在人不動不止,則可無過;然不動不止,則亦不亨,唯其有過,乃亦有亨,

故曰「小過亨」。

所謂「過」者,往往因時之過刻,而故崇其厚,因時之過猛,而故用其寬。

過之不失正,以其能應時而行也。

時而宜柔,人唯行其柔耳,柔得其中,故「小事吉」也。

時而宜剛,人唯行其剛耳,剛失其位,故「不可大事」也。

蓋人事之所以得中、失中者,唯以時宜為準而已。

至所謂「不宜上,宜下」,觀夫飛鳥而得其象焉。

「飛鳥」,象由[中孚]上六來,

[中孚]上曰「翰音登於天,凶」,是即「不宜上,宜下」之旨也。

飛鳥上則危,下則安,故曰「上逆而下順也。」

以喻人事,驕亢則危,遜順則安,乃知謙卑下人者,雖大任不能當,而小事則無不吉也。

唯在柔之能行夫時而已矣。

以此卦擬國家,國家之大典,如夏尚忠,殷尚質,周尚文,三王締造,其製作皆因時而定也。

故時宜忠而忠,時宜質而質,時宜文而文,各因其時,即各得其貞,而道無不亨矣。

非其時則過於忠,過於質,過於文,皆謂之過也,其過雖小,亦不得謂之非過哉,

此「過」所以分大小過也。

[大過]四剛在內,才力盛大,故過亦大;

[小過]四柔在外,智識淺少,識小故過亦小。

譬如身任國政者,大權在握,其成大,其敗亦大;小節自謹,其得小,其失亦小。

此皆在剛柔之分也,故柔得中,則小事必吉,剛失位,則大事不可為矣。

即凡政事之道,有順有逆,莫不由此而出焉。

宜下而下,則謂之順,宜下而上,則謂之逆;道者凶,順者吉。

觀夫鳥之高飛也,朝翔冥漠,不知所止,不下則不得其食,亦不得其棲,

哀鳴嗷嗷,有欲下而不得者矣,凶之道也。

為國家者,居高履危,當取象於飛鳥而自警焉,斯知所順逆矣。

通觀此卦,

[大過]自[頤]來,口腹之養過度,則有死喪。

[小過]自[中孚]來,性情失常,則有災眚。

故[小過]之內,互為[大過],不中不信,動而不止,必同至滅亡。

《彖》曰「亨」者,謂人宜收斂改悔,則自亨通。

使亦如[大過]之「不懼」、「無悶」,其咎反甚於[大過],何則?

[大過]有陽剛之才,而[小過]陰柔,飛揚躁擾,尤所深忌也。

卦之取象於飛鳥者,亦由[中孚]上爻「翰音登於天」來也。

故卦體中,二奇象鳥身,上下四偶象鳥翼,[艮]欲止而[震]欲動,

四陰用事,二陽迫處凶懼之地,在陰所往,不能自止,

如鳥之振翼高飛,身不自主,翼飛愈遠,身愈不安,哀鳴疾呼,求援不得,

所謂「飛鳥遺音」是也。

故[小過]之時,下止則吉,上動則凶,所謂「不宜上,宜下」是也。

六爻皆取鳥象:

初上在外,為翼為翰皆凶;

二、五為翼,二無咎,下也;

五雖中無功,上也;

三四為身,三[艮]止之主,不能止而上應,故凶。

四[震]之主,雖動而下應,故無咎。

是以《彖傳》所謂「上逆而下順」者,道由是焉。

回應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