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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訟 初六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有小言,其辯明也。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天水訟 » 初六卦象
2013/08/31 15:31
《高島斷易》0604-訟 初六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象傳》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事」,即「訟」也,以其事之小,故不曰「訟」而曰「事」。

「有言」者,即訴訟之言;

「小」者,與[需]九二「小言」之「小」同,謂言論之傷,災之小者也。

此爻陰而居下,其身微賤而無訴訟之勢,其性柔暗而乏辯論之才,

且畏上怖宮,雖內實吞恨,不能遂訟而止。

以其力弱,卻不至凶,終得吉也。

初六事之始,爭訟未深,止之亦易,故曰:「不永所事。」

雖有小傷,以不遂訟得吉,謂之:「小有言,終吉。」

此爻變則為[兌],[兌]者,悅也,不永所事,變而有悅也。

此卦六爻中,惟九五剛健中正,為聽訟之君,餘五爻,皆訟者也。

其中九二、九四、上九三陽,才逞而志強,貪必勝而遂訟者也,故直指其辭曰「訟」。

初六、六三二陰,柔弱無才,雖一旦起訟,不遂其終者也,

故初六曰「事」,六三曰「舊德」,並不指其為「訟」。

此可知《易爻》扶陰抑陽之義矣。

又《彖辭》曰「終凶」,此爻曰「終吉」,同一終字,顯分吉凶之異。

《彖》為訟者言,爻為不訟者言也。

[訟]本凶事,既得辨明,可止即止,若永訟不已,仇怨日深,必至貽累身家,

故《象傳》曰:「訟不可長也。」

又曰:「其辨明也。」

蓋以初六之訟不為訟,先是被告也;

且不為九二所籠絡,雖為六三所疑,小有言語之傷,

以上有九四之應,乃得辨明利害,故得「不永所事」也。

【占問】

問戰征:訟者兩人相爭,戰者兩國相爭,故終訟與窮兵皆凶事也。

爻曰「不永所事」,是謂一戰而勝,不復黷武,益見聖人不得已而用兵也,非好戰也。

問疾病:初爻者,初病也,「不永所事」,謂不久即癒也,故曰「吉」。久病則凶。

問功名:初爻居卦之始,是初出而求名也。「不永所事」,謂不久困於人下也,故曰「終吉」。

問營商:爻曰「不永所事,小有言。」謂商家販售貨物,宜即售脫,

或賣買小有爭論,亦無大礙,故曰「終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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