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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火既濟 九三 象曰:三年克之,憊也。
彖曰:既濟,亨,小者亨也。利貞,剛柔正而位當也。初吉,柔得中也。終止則亂,其道窮也。
水火既濟 » 九三卦象
2011/01/07 22:01
三十年(1897),杉浦重剛氏來,曰:「足尾礦毒事件,紛紛滋議,朝野騷然,請占其結果如何?」筮得既濟之屯。

按九三艮爻,艮為鬼門,故曰,「鬼方」。

三居坎離之間,坎為毒,為疾,離為大腹,三與上應,三至上三爻,故曰「三年」。

「克之」者,治之也。象為腹受其毒以至死亡,其毒實起于離火,出自坎水,非一日矣。

爻辭所云「高宗伐鬼方」者,「鬼方」,喻言其地之險也。高宗賢主,喻言必有能人治之也。

今占足尾礦毒,得此爻象,按足尾銅山,每年出銅一千二百萬斤,其價不下三百萬元,政府稅收,得十五萬元,礦局夫役,約有一萬八千人數,皆賴此為生活,是我國礦山之最大者也。

毒由礦局銅出丹礬,丹礬有毒,毒入河流,平時未聞其害,因洪水浸田,其毒遂滋。

原洪水沖決,由于堤防不固,堤防之害,咎歸土木局,至土木局修築堤防,必需經費,其責又歸大藏省。

今礦毒事件,分議未有的論,多為小人從中蠱惑所致,恐此案亦將亙三年之久乎?

必于此事無甚關係者,不許干涉,謂之「小人勿用」;修築堤防,以杜坎水之害,此案自得終局矣。

回應與討論
站長 2011/01/08 00:23

足尾銅山礦毒事件

足尾銅山礦毒事件在日本有「日本公害問題原點」之稱,該事件約發生於 1890 年,由栃木縣足尾町銅山所排出之礦毒污染渡良瀨川流域,造成魚群死亡,農作物污染,當時栃木縣選出之眾議員田中正造深入調查,在國會中要求解決問題,卻遭日本政府拒絕,居民亦要求政府提出對策,政府卻採取鎮壓之手段。

更甚者,因為礦毒之沉澱以及洪水對策之因素,使得位於下游之谷中村遭致淹沒。此事件中,足尾銅山礦業權者僅支付極少數之補償金。直至晚近環境法體系漸趨成形,環境意識抬頭,1974 年,足尾銅山古河礦業所才正式承認公害源之責任,支付 15 億 5 千萬日圓之補償金。但從發生時起已將近90年之歲月。

大塚直(2006), 《環境法》 ,東京:有斐閣,頁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