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六:發蒙,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
處蒙之初,二照其上,故蒙發也。蒙發疑明,刑說當也。「以往吝」,刑不可長。
[疏]「初六」至「以往吝」。
○正義曰:
「發蒙」者,以初近於九二,二以陽處中,而明能照闇,故初六以能發去其蒙也。
「利用刑人,用說桎梏」者,蒙既發去,無所疑滯,故利用刑戮於人,又利用說去罪人桎梏,以蒙既發去,疑事顯明,刑人說桎梏皆得當。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小雅》云:「杻謂之梏,械謂之桎。」
「以往吝」者,若以正道而往,即其事益善矣;若以刑人之道出往,往之即有鄙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