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兌為澤 彖曰 兌,說也。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說以先民,民忘其勞﹔說以犯難,民忘其死﹔說之大,民勸矣哉!
兌為澤 » 彖曰
2011/01/23 17:43
《周易正義》5802-兌 彖辭

●[《彖》曰:兌,說也。]

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說而違剛則諂,剛而違說則暴。

剛中而柔外,所以說以利貞也。

剛中,故利貞,柔外,故說亨。

[疏]正義曰:

「兌,說也」者,訓卦名也。

「剛中而柔外,說以利貞」者,此就二、五以剛居中,上六、六三以柔處外,釋「兌亨利貞」之義也。

外雖柔說,而內德剛正,則不畏邪諂。

內雖剛正,而外跡柔說,則不憂侵暴。

只為剛中而柔外,中外相濟,故得說亨而利貞也。

●[是以順乎天而應乎人。]

天剛而不失說者也。

[疏]正義曰:

廣明說義,合於天人。

天為剛德而有柔克,是剛而不失其說也。

今說以利貞,是上順乎天也。

人心說於惠澤,能以惠澤說人,是下應乎人也。

●[說以先民,民忘其勞;說以犯難,民忘其死。說之大,民勸矣哉!]

[疏]正義曰:

「說以先民,民忘其勞」,以下歎美說之所致,

亦申明應人之法,先以說豫撫民,然後使之從事,則民皆竭力忘其從事之勞,故曰「說以先民,民忘其勞」也。

「說以犯難,民忘其死」者,先以說豫勞民,然後使之犯難,則民皆授命,忘其犯難之死,故曰「說以犯難,民忘其死」也。

施說於人,所致如此,豈非說義之大,能使民勸勉矣哉!故曰「說之大,民勸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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