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六:艮其趾,無咎,利永貞。]
處止之初,行無所之,故止其趾,乃得「無咎」;
至靜而定,故利永貞。
[疏]正義曰:
「艮其趾,無咎」者,趾,足也,初處體下,故謂之足。
居止之初,行無所適,止其足而不行,乃得無咎。故曰「艮其趾,無咎」也。
「利永貞」者,靜止之初,不可以躁動,故利在「永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