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剝床以膚,凶。]
初二剝床,民所以安,未剝其身也。
至四剝道浸長,床既剝盡,以及人身,小人遂盛,物將失身,豈唯削正,靡所不凶。
[疏]正義曰:
四道浸長,剝床已盡,乃至人之膚體,物皆失身,所以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