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不出門庭,凶。]
初已造之,至二宜宣其制矣,而故匿之,失時之極,則遂廢矣。故不出門庭,則凶也。
[疏]正義曰:
初已製法,至二宜宣。若猶匿之,則失時之極,可施之事,則遂廢矣。
不出門庭,所以致凶,故曰「不出門庭,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