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四:解而拇,朋至斯孚。]
失位不正,而比於三,故三得附之為其拇也。
三為之拇,則失初之應,故「解其拇」,然後朋至而信矣。
[疏]正義曰:
而,汝也。拇,足大指也。
履於不正,與三相比,三從下來附之,如指之附足,四有應在初。
若三為之拇,則失初之應,故必「解其拇」,然後朋至而信,故曰「解而拇,朋至斯孚」。